【法律一分鐘】民法上的損害賠償
作者:劉康身律師
損害賠償在民法上的處理原則很簡單,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否則原則上就是回復被害者損害發生前的原狀。舉例來說,開車不小心撞到別人的車子,闖禍的就該負責將被撞的車子回復到被撞之前的狀態,該修的修,該補的補,如果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就以金錢賠償處理,總之就是讓被害人的權益盡量不受到損害的影響。這個原則,貫穿整個損害賠償法制的體系,也是現代財產保險運行的基礎。
有時,賠償義務人在闖禍之後可能無法負擔回復原狀所生的鉅額費用。民法於是在第218條中規定,當損害不是因為加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造成,而賠償將重大影響賠償義務人的生計時,法院可以減輕其賠償金額,賦予法官考量個案特殊情形的權限,在被害人與有特殊情形的加害人間,求取一個法益的平衡點。
最近因為一件車禍,社會上出現所謂「超跑條款」的聲音,試圖限制加害人的賠償責任。這個構想,將成為前述民法上損害賠償原則的例外,既然是「例外」,就需要審慎思考,太多的「例外」,將造成「原則」不再是「原則」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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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在 張渝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北市國稅局] 發生鄰損糾紛,建商向法院辦理提存之賠償金俟領取時才歸戶課稅」
台灣稅務機關有不少行為後來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這也許是其例之一。所謂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民法§215),金錢反應填補損壞,所是受損鄰戶受領的賠償金額即便以和解結束,其受領的金額自是填補損壞,沒有其它的所得。
台北市國稅局認為領到的錢超過自行修繕的錢要報所得,亦即認為受損戶的精神,時間,爭取正義的成本都是零,這可能該稅務員從未受損過才會有的看法,或,他在稅務機關自是最大化政府稅收為任務不得不如其然的解讀。
https://www.etax.nat.gov.tw/…/…/CON/444/46434064898567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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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損害賠償之情況,大多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例如:車子損害狀況均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若是真的無法回復原狀時,才以金錢賠償作補償。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