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疫情低利率時代的保險新思維】
中央銀行日前即示警,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三大風險,包括高通膨風險、高公共債務、低利率,且較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時更為顯著,債務可持續性與經濟成長間的平衡,已成為重要課題。
但是,國人很愛用保單來儲蓄和理財,全球降息大風吹,金管會去年就已宣佈調降壽險保單利率。沒了高利率的吸引,保費漲、利率降,錢要往哪裡擺?
去年,金管會就已公布下半年保險業各幣別保單預定利率,繳費期間在3年以下的新台幣保單責任準備金,當時就已首度見到零利率,讓壽險業陷入憂慮情緒,今年又遇疫情攪局,日前央行更示警,不只通膨,疫情還引爆高債務、低利率風險。
事實上,依據壽險公會統計資料顯示:民國110年1~3月壽險業總保費收入,其中初年度保費收入217,013百萬元,已經較109年度348,333百萬元減少37.7%,保費斷崖早已顯現。
📌利變型保單市佔率有多驚人?
但國人有多愛用保單來理財儲蓄?讓我們來看一下壽險公會的統計數據。
據壽險公會108年度的人壽保險業業務統計資料,人壽保險分期繳費的保單中,契約第1年的保費收入總共是495,452百萬元,其中有高度儲蓄性質的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的保費高達374,765百萬元。也就是說,2019年那一整年,壽險公司賣出的人壽保險契約保費收入中,利率變動型的保費佔了75.6%,利變型保單為國人最愛。
📌保守與穩健是青世代的理財重要特徵📌
宣告利率的調降,必然會導致一定的族群退出儲蓄險的市場,但根據《Cheers》雜誌公布《2019年青世代理財調查》,其中一個重要發現是,台灣25歲~45歲的青世代理財行為的風格偏向保守與穩健。
再加上,儲蓄與保險是一般人最常使用的理財工具、利率的調降是全球性的市場因素,這些以保守穩健為主的理性投資者,是否會逆勢追逐高報酬率而完全放棄儲蓄險?值得觀察。
📌減少資產流失,也是一種理財行為📌
理財,除了積極獲取報酬之外,防止資產流失也是一種理財邏輯,稅務規劃就是一種防止資產流失的方法。保險在稅務上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呢?
首先,在申報所得稅時,每人每年可列舉扣除24,000元的保費,包含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所支出的保費都可以算在內。
其次,儲蓄險的生存給付,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可以免繳所得稅,但必須全額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年度基本所得,全年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才需要繳稅。這種稅負計算方式比起定存來說,是優勢十足的。
📌投保人壽保險可以節遺產稅?📌
再者,利變型保單若有提供死亡給付的保障,這部分是否免繳遺產稅?雖然法律有規定,保單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給付免遺產稅,但是,若有人是衝著這個稅賦優惠來買保險,實務上國稅局是會將保險給付算到遺產總額中課稅的,最高行政法院也支持國稅局這樣的做法,因此,切莫對此存有任何幻想。
📌資產保險化,保險資產化📌
在保險市場上,透過保單指定受益人的機制,建立資產傳承管道,是人壽保險一個非常重要的功能,其實,這樣的規劃,不僅僅是傳承資產的單一功能而已,它也具有理財方面的功能。
保戶透過購買人壽保險,是將自己的實體金錢資產,轉換成保險契約上的一種權利,這個過程叫做資產保險化,投保後保險成為資產的一部分,這叫做保險資產化。
資產保險化後,現金轉變成保險契約上的價值,享有一定利率計算的增值、可以成為跟保險公司借錢的擔保品、也可以一部分或全部取回來自用應急或養老。
換言之,在還沒離開世界以前,人壽保險具有極高的自益性,但在離世之後,保單預設的財務槓桿會發揮作用,將數倍於保費的金錢提供給受益人,發揮資產傳承的效果。
📌善用受益人指定的功能,遺愛人間📌
受益人的指定,除了一定親屬之外,按照法律規定,保戶是可以指定給任何他想要給的人,可以指定給沒有婚姻關係的同居人,因為這樣身份的人根本沒有繼承權,只能透過保單來提供保障;或者也可以指定公益團體為受益人,遺愛人間。
保險的理財功能,有積極面,也有消極面,但在此提供讀者一個觀念:投保人壽保險,因為商品本身就具有儲蓄的性質,便是將資產保險化。
資產的管理方式脫離民法,改用保險法,這種法律關係的改變,是保戶該去重視的核心觀念,是一種資產管理的藝術。
如何發揮最大效果,端看財務管理技術了。
(作者/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
ps: 不曉得大家看了有什麼心得呢?也有同感嗎?歡迎留言告訴我:這一年你所遭遇到的酸甜苦辣吧~
同時也有2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萬的網紅呱吉,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次的質詢題目較難,所以這裡整理個文字懶人包: 台北市有一筆基金今年就會突破一百億大關。這筆基金很厲害,每年固定會多出二十億的現金,所以明年底預估會有130億那麼多。 但這筆越變越多的現金卻是台北市最大的虧損投資之一,你知道為什麼嗎? 這個故事很長,要從一個叫做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東西開始說起。 ...
按照法律規定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雞排妹委任王啓任律師發表五點聲明。作為律師,站在委任人立場是職責所在,但散布錯誤法律觀念,實不可取。
請王律師回去重讀性別平等教材,並充實法律本職學能。
■ 回應律師函第一點:
王律師表示,『鄭小姐今日到場,是為了尋求一個直接對話的機會。』
豪記唱片之所以堅持請雞排妹先離場,翁立友才出面說明,除了避免進一步衝突的直觀理由,也是按照法律規定。
在社群時代,傳統歌星與知名網紅,再加上性別差異和操作公審,話語權可以極度不對等。
按《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在記者會之前,已經預見雙方毫無交集。我們很難相信雙方當面對質,真的能夠實現增進理解的對話。
■ 回應律師函第二點:
王律師表示,『所謂性騷擾,只要有單方面的不舒服,即可成立。』『鄭小姐獨立的、主觀的性別寧靜遭到破壞,這就是毫無疑問「性騷擾」。』
按衛生福利部之性騷擾防治宣導,「只要讓對方感覺到被冒犯、不舒服,而不當影響對方正常生活之進行,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請注意那個「可能」。
又按《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一般民眾或女權人士時常忽略除了主觀要件以外,還必須符合客觀要件。絕非受害人單方面的不舒服,即可成立性騷擾。
■ 回應律師函第三點:
王律師表示,『至於鄭小姐不提出告訴的原因,是因為我們相信這起事件可以是臺灣社會一個反思的機會,而不單單是一宗犯罪行為。』
既然是犯罪行為,怎有不提出告訴之道理?且律師函第二點已述,『任何人都不應該為了「舉證困難」的理由而選擇忍氣吞聲或隱忍。』卻立刻違反【禁反言】原則。
真正不提出告訴的原因,我相信雞排妹本人心知肚明。不是沒有證據,而是證據對自己極度不利。
請問,有人還記得翁立友到底對雞排妹做了什麼動作嗎?
答案是翁立友站在目光聚焦的舞台上,舉手時左前臂隔著兩層衣物滑過雞排妹的右側臀部。【案重初供】,這是當事人陳述中唯一的肢體碰觸。
相信雞排妹的人,認為翁立友就是有「摸」到,或者至少稍微「摸」到。不相信雞排妹的人,則認為她炒作新聞毀人清白。
我從頭到尾都相信雞排妹沒有說謊,就是因為相信她,所以根據她自己的證詞,難以認定構成性騷擾。
辯解再多道德理由,都改變不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事實,是故只能不斷炒作混淆視聽。
■ 回應律師函第四點:
王律師表示,『在追求改革「貶低性秀場文化」、「毫無根據的社交觸摸」上,相信鄭小姐不論受到多大的中傷,也不會停下腳步。』
請問,「貶低性秀場文化」是否指稱以下情境?
「我等一下要把你們這些高雄人,通通幹到脫肛!」
「現在有沒有人,想要被市議員幹的!」
「男生,全部給我把手放下,因為我只幹女的!」
「是因為如果你是男生的話,我會要你幹我!」
請問,『鄭小姐要的是一個道歉、一個示範』是否指稱以下情境?
「我可能很抱歉,我的肚子可能比她的胸部要再大一點。」
「城哥的道歉我收到了!希望翁立友向前輩多多學習。」
嗯......雞排妹的中文是在量子力學課堂上學的嗎?
順帶一提,呱吉娃娃在大港開唱那個示範,是性騷擾典型樣態之一,稱為「敵意環境之性騷擾」,而非「公然猥褻」。
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呱吉娃娃這次有講幾句話,但顯得特別乖。
雞排妹說出「帥哥醫生拍屁股覺得爽」的言論,我認為她完全有同意和不同意的權利,但她被迴力鏢打到,一部分責任在呱吉娃娃豬隊友身上,他當然乖。
■ 回應律師函第五點:
王律師表示,『鄭小姐絕無憑空誣陷翁立友先生之動機。』
爬梳事件之發展,最初是雞排妹指控強勝公司老闆在尾牙餐會上的語言性騷擾,我認為這一部分是顯然成立的。
後來,雞排妹將焦點轉移到翁立友,甚至攻擊曾國城。
我不願評價為「見笑轉生氣」,也不願揣測她的深層動機為何,但這確實是開地圖砲的行為,讓事件完全失焦。
讓我們回顧 #metoo 運動,它使女性被性侵的問題獲得關注,但同時帶來更多傷害和仇恨,無論是對男性或女性。
最終,這場運動沒有增進性別平等,其中的激進人士,反而讓女權運動成為更多人的笑柄。
雞排妹藉著事件收集IG私訊並公布的行為,正在打造一個新的人設,「受害女生的代言人」,她承載的道德責任帶來勇氣,奮力對抗輿論的父權壓迫。
因為這個社會對女性太不友善了。
然後,雞排妹把她們帶向一個更危險的場域,她們卻渾然不覺。到頭來,犧牲了誰,又成就了誰?誰才是「女人」,而「男人」又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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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預立遺囑,有哪些眉角不可不知?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小心不要立了無效的遺囑喔!
生命的長度無法預測,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一生的資產,不可能算好在過世的那一天剛好用完。
當然,多數的人一定希望,到離開人世的那一天,都可以衣食無虞,所以,儲蓄與財務管理就是讓你不至於老來無所依的基本要件,照這樣推論下來,每個人在死亡來臨時,或多或少多都會有積蓄,這時候,難免你就會想要把自己辛苦攢來的錢,留給對自己好,或自己愛的人。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遺產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的法定應繼分的,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那麼,依民法規定,配偶會依下列順位跟其他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先順位沒有拋棄繼承,後順位就沒有權利繼承。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三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三個孩子們一人分四分之一。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但是,如果夫不想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他的遺產,可以預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目前民法規定的訂立遺囑方式,有下列幾種:
(在此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回歸民法的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方式,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自行隨意寫下的遺囑或是生前千交代萬交代的身後事,法院就會認有效。)
1.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再另行簽名。
這樣的遺囑,看起來雖然簡便,但是因為沒有證人,常常被繼承人們質疑真實性,而引發爭奪遺產的大戰,先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因為立遺囑人的書寫語氣、句讀,不像過往的書寫習慣,驗筆跡也無法驗出,而造成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例。
2.公證遺囑
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時簽名,遺囑人如果因身體障礙不能簽名的話,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就可以用指印代替。
公證人必須通過國家資格考試,律師跟一般民眾都不能當公證人,此外,最好在立遺囑時同時錄音或錄影,可以減少往後的爭議,我們也看過,即使找公證人來公證遺囑,還是有不在場的繼承人,質疑遺囑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意,懷疑公證人是否有跟其他家人串通,或是未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所以依舊纏訟多年的。
還有個案例雖然經公證人公證遺囑,也錄音錄影了,但因為錄影過程遺囑人都使用嗯嗯的回答方式,居然在身後的遺產糾紛中,法院認定這樣無法知道遺囑人的真意,所以遺囑無效。
3.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果不是本人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代替。
另外,民法有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夠是下列身份: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5.口授遺囑
如果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像是病榻前),不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者,才能例外使用口授遺囑,方式如下: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因為是生命危急的特殊應變方式,所以法院規定從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起算三個月內會自動失去效力。且要由見證人其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果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確認。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覺得在台灣立遺囑真的是要過五關、斬六將呢?千萬不要大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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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質詢題目較難,所以這裡整理個文字懶人包:
台北市有一筆基金今年就會突破一百億大關。這筆基金很厲害,每年固定會多出二十億的現金,所以明年底預估會有130億那麼多。
但這筆越變越多的現金卻是台北市最大的虧損投資之一,你知道為什麼嗎?
這個故事很長,要從一個叫做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東西開始說起。
很久很久以前,基於都市計畫的理由,台北市把一些土地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這些土地的所有者很倒霉。因為公保地的意思就是市政府想要買下來建設成道路或公園,但是現在沒錢。可是因為已經被政府保留了,所以地主也不能拿去做別的用途,因為「有一天」政府會來買。
很多公保地就這樣躺在那裡十幾二十年。
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所以2014年市政府想了一個很好的辦法,就是讓建商可以去「幫市政府買」。建商可以買公保地和捐現金給台北市政府,換取建商自己建案的‘容積獎勵,讓建商可以蓋更大的房子。通常轉手之間就可以賺到三倍以上的利益,不過政府也獲得公保地,倒楣地主也順利脫手,三贏啊。
但是這個好辦法卻出現一個bug。
這筆錢每年固定會收到建商給付的現金大約30-40億,但是每年都沒花完。例如今年收到35億,只花了15億,剩下20億。
有剩餘好像也不是壞事?但其實這筆錢有法律規定的用途,不能因為有剩餘就改拿來賑災、紓困、或做社會福利。它只能拿來買地。
當錢沒花完放在銀行時,每年利率大概0.1%,但是土地價值每年固定成長1.5%-4%。也就是你今年沒花完的錢,明年會因為土地價值的成長而損失1%左右,以容積代金總額100億來算,等於每年虧損1億以上。
那為什麼不把錢花完?明明被限定使用的公保地還那麼多。
因為公保地是採取標購制,畢竟我們是民主社會,我們不准地主隨便亂搞這些公保地,但我們也不能強迫他賣,所以地主要自己拿著地給市府標。
但是他們也不想賣。
因為按照規定,政府收購公保地的價格只能是土地公告現值的15%。等於要叫地主打1.5折賣給政府,很多地主並不樂意。而且因為依照現行的容積代金制度,建商也可以買公保地,而且不受15%的限制。最後建商與公保地主的成交價常常是在50%或甚至200%以上。建商很樂意出高價,因為容積獎勵可以讓他賺更多。
所以地主幹嘛把土地賤賣給政府呢?
政府不希望調高公保地收購價格是因為怕某些在最近幾年才持有公保地的建商或掮客牟取暴利,但是容積代金的問題不解決,我們只會看到一筆不能使用的現金變成利息虧損的怪獸。如何在合理範圍內調整土地收購的方法、刺激地主賣出土地的動力,或甚至找到代金的其他使用方法,是台北市政府不可逃避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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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戰是什麼?
混合戰是多元方面的,不光是陸海空武器裝備,還包含民心士氣都混在一起,包含新聞、假訊息、輿論等等,影響民心,甚至導致國家陷入最大問題,使得平戰轉換不易。
所以我特別注意到北約有混合戰的應變中心,2019 年,這個中心進行了史上最大規模混合戰演練─「 Locked Shields 計畫」。其計畫假設「一個虛構的島嶼國家 Berylia 正在經歷不斷惡化的安全局勢」,「該國正在進行全國大選」。Berylia 面對供水、電力、通訊網路等民生基礎設施的網路攻擊;而這些網路攻擊的破壞造成民心騷動,甚至威脅大選計票結果的公正性,影響選舉結果。演習的目標是整合國家網絡快速反應小組,在巨大的壓力下維持各種系統的運作,並解決國家協調機制、執法選擇和戰略溝通的能力。CCDCOE 指出這項演習除了是北約相關部門的「年度壓力測試」,同時也具有整合各會員國網路防禦、執法與相關戰略社群的重要意義。
我們便需要了解類似的任務,目前在台灣有哪些單位在因應?未來應該有哪些單位的人力加入?需要有哪些能力養成和制度的配套?我想請問國防部部長,認為有沒有必要成立專責小組,研究台灣面臨混合戰的危機?而我們潛在威脅敵人,是否正在使用這樣的工具在打擊台灣?需不需要行政院成立這樣的小組?
國防部部長回應,行政院有此類編組,不管災防、應變這都可以轉化,並同意平戰轉換的狀況幾乎會很緊湊,國軍需要再縮短平時轉換戰時的應變時間,比如縮短至平常編組就要朝向戰時編組做整理。
我也提醒,部長和我都同意潛在的威脅對手,對台灣有混合戰的威脅可能性,我建議在不同部會的行政單位,都需要對混合戰有足夠的認識,我們才有辦法傳達給民眾,什麼是混合戰,社會大眾才有機會一起來應對。
此外,全球唯一闡述網路空間法律的「塔林手冊」(Tallinn Manual)在 2017 年出版最新版,最新版目的在敲定政府在虛擬世界打仗時應該遵守的規範。因為網路衝突可能產生的情況無窮無盡,會引發一長串的法律問題與難題,塔林手冊試圖在解決這些問題。因此,手冊闡述全球適用於網路空間的現行法律,也討論了例如:網路刺探應該跟一般間諜行動一樣,受到相同法律規範嗎?一個國家可以取得戰爭犯的網路身分與密碼並使用嗎?如果我們要研究混合戰應變中心在台灣如何落實,便需要參考這本手冊討論的各種網路作戰定義、網路作戰行為,以及在法律上可以如何規範。當然,台灣的法律不見得按照塔林手冊訂定,但是這本手冊有很大的參考價值。我建議國防部可以仔細研究看看,部長也欣然同意。
再來關於反滲透,,所謂網路的「反滲透」甚至是「主動作戰」,就包括了解中國網路世界的習性,並搭配中國當下的政治社會經濟事件,以及可以因此而反滲透的方式;而不是認為中國的長城永遠堅不可破。
比方說,如果在中國網路上特別針對全國性議題來動搖中央政府的威信,就會受到比較大的打壓;但是如果是針對地方貪官汙吏來在網路上進行輿論戰,或者如果我們能主動發現某個省份某個縣市有群眾事件,因此在中國網路上幫忙散佈這個消息,有沒有可能因此中國地方對台灣發動的資訊戰就會因此減弱,因為他們必須把重心放到處理轄區的維穩上?希望國防部可以從這個方向去研究一下。
對外主動作戰,內部也要謹慎安全,我特別關心國防廠商的安全控管機制,上個會期我也曾質詢過,像是機動第六組的人力準備情形,當時因為國防科技廠商,有一些內部的零件或者是當時招標跟細則沒有顧慮到,,所以我當時就要求,應該要有個機動的第六小組,去處理安全管控,當時相關單位表示人力可能有點吃緊,但會陸續補充,所以我想請教現在的人力準備情況?
部長回應我,目前已有編成,有幾個跟國防工業有關,特別是國防產業的大廠,已開始進駐。
我在這裡特別要表達,曾經有參與國防產業公司的部分股東背景,有兩個股東是海外集資的基金,因為是散戶,很難知道背後成分有誰。我主提案的《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便是回應了動態查核的重要性。如果中資利用資本市場的開放性,假借外資、僑資或港資名義申請投資國防產業,我們就認為法律需要有更嚴格的規範。
因此,我們法案建立重要國防產業和國安產業的大股東適格性審查為管制機制;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重要國防產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5% 就必須申報;超過 10%、25% 或 50% 者,都必須事先申請核准。這參考了《金控法》對於大股東適格性的規範;如果今天我們對於金控業都要求大股東的適格性,便沒有道理不在國防產業和國安產業引進類似的規定。我們希望能藉此查核參加國防產業的大股東的背景和適格性,對於這些一定比例持股的股東能事先有所掌握和審核。希望國防部一起來努力,小心把關台灣的國防產業!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國防部 邱國正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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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定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報,調查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對國家的忠誠是公務人員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也寫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原則上不能有雙重國籍;問題是如果登記參選民意代表的人,明顯就有中資背景,或者有在中國的資產、在中國的事業,很容易讓人去懷疑,是否會為了中國的利益來打拚。不要說中國,其他的國家也可以啊,你就該變成遊說團體,而不是台灣的民意代表。
對於財產申報的規範,蘇院長回覆我,這問題分成三層次:
第一 、身分
身分是雙重國籍的,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原則上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候選人,有雙重國籍會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 財產
不管你在哪裡,不管在境內或境外都需要申報,這是要求!
第三 、誠實
不論公務員還是選舉,誠信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有人知道誰在中國另外有財產,但沒有誠實申報,這都可以檢舉,政府要來查,查完如果證明這個人不誠實,應該有相關的處罰,或者是社會大眾也可以質疑,這個人就是不老實!
我們知道即便院長所說的都是現行法律已經有的規定,但因為跨境調查的困難、廉政署認定有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者,實務上即包括設置於國外的不動產,便不用信託等等,目前依然有公職人員候選人把財產放在國外來規避申報。
因此,我也已經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是讓包括公職人員候選人的申報義務人針對設於外國(包括中國)的財產,以「簽切結」的方式來申報。也就是申報義務人財產在國外的話,除了按照現行條文依然應該申報,還需以切結的方式來承諾自己在國外(包括中國)的財產申報為真;若經查切結不實,便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以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罰則。
另外,我也想提醒不只民意代表有這些要求,國會助理也很重要!
很多工作像是螃蟹在沙上爬,我們看到螃蟹殼很大,其實下面有八隻腳在跑,國會助理就是下面那八隻腳,民代的名號只是外面那個殼而已。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對於「腳」的要求如何?像之前的共諜案,涉案的有民代助理,還有的狀況是去向警政署要法輪功成員的資料,這些很微妙的工作,其實這樣的狀況,就是自認是統派了,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台灣雖然是第三個訂定遊說法的國家,但實行12年以來,總共只有326件,表示很多人沒有登記。現在我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提到「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的關係人」,這裡的關係人就包括國會助理。除了行政部門應通盤檢討現行《利衝法》對於立法委員和國會助理的規定狀況,還應該以及國外對於國會助理規範的立法經驗,針對未來討論國會助理法制化時,探討這和廉政之間的關係,並作為我們立法的參考!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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