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有效論證無效論證 在 涂醒哲 Dr.Twu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涂醫師觀點:支持國產疫苗,而非背書】
最近我寫了一篇「郭台銘的疫苗政經秀」得到不少迴響。我的同學最近傳訊息問我「中國黨有人指名你也是DDP生技幫一員,也在卡郭董,真假?」
這真的可笑!
第一、我沒有卡郭董,我還感謝他要捐疫苗,我只是指出他為什麼要指定買上海復星的BNT疫苗?希望他不要受騙,以免兩面不是人。我還勸他只要捐錢就好,不要承擔買疫苗的責任,讓政府去買任何買得到的好疫苗,快就是成功。
第二、我一直支持台灣應該有國產疫苗,因為這是國安物資,在擔任疾病管理局局長及衞生署長時均然。
第三、台灣應該投資生物科技醫療的基礎建設,推動生技產業發展,和韓國等競爭國際的認同(如代工Moderna)。
第四、對高端及聯亞疫苗,雖然支持,但不能背書。不背書是不能説一定有效,也不能説效果不好。因為有無效、解盲的評估及緊急授權(EUA)的是否通過,均應尊重科學資料及評審委員的決定。
第五、部分政治及媒體人士在解盲前後説三道四都是不應該的,台灣醫界擔任評審委員的人格及專業遠超過批評的政治及媒體人士。
第六、我一向反對炒作生物科技的股票,請看我過往的文章。
最近可以看到高端的股價在解盲前後,又開始出現暴漲暴跌,再度讓國產疫苗話題浮出檯面,就是對於國產疫苗未來該何去何從?
社會很多學者專家、名嘴或政治人物多有討論,有一些政治人物甚至從以前大聲呼籲需要發展國產疫苗,希望致府能夠寬鬆幫忙等等,卻因為某些政治因素,轉變成對國產疫苗產生質疑,認為可能沒有效,或是有人看衰可能沒有通過,也有人說國產疫苗可能是蔡英文總統背後在炒作股票,這些質疑聲浪愈來愈多。
不過謝金河董事長先前就說過,如果說蔡總統真的有替高端疫苗背書,柯文哲也說蔡總統過去對於什麼事情都不吭聲,只有當高端股價下來才開始講話,像這些批判如果是真的,那顯然蔡總統講話是沒效的,因為當他講完話後,高端股價跌停好幾天。
謝金河董事長說指控蔡總統股價炒高的這些人,他們也是成功放空高端股價,讓股價大跌,#整個國產疫苗走向已經融入太多政治味道。
我過去一向 #對疫苗的看法都是以戰略的角度,而不是戰術角度思維,去年我參加疫苗執行委員會時候,大家應該要支持國產疫苗,政府應該補助支持研發,那時候有三家在做疫苗,我們也很努力支持國產疫苗,當時也有藥界資深前輩私底下說過,有些疫苗公司它們右邊賺政府疫苗研發補助款,左手卻來炒作股價,大賺散戶股票買進股票的錢,這些大股東在宣部研發進度後開始偷偷賣股票。
但即便如此,我還是要認真支持國產疫苗發展,畢竟台灣處境跟其他國家不一樣,我們買疫苗時可能會受到干擾,一旦發生新興傳染病,別人如果不想賣給你的話,豈不被人掐住脖子。
我認為發展疫苗是求人不如求己,#國產疫苗就應該當成國安戰略物資,所以一定要發展國產疫苗,我想是全國也大多應該同意發展國產疫苗,可能除了中國以及親中人士會反對,看不得台灣發展優秀的國產疫苗,但為何我認為國產疫苗「只能支持而不能背書」。原因是疫苗關於人體健康,他必須是同時兼顧安全性及有效性,這些數字都必須經過科學的驗證。
現在國產疫苗都還沒有正式申請EUA前,就已經開始有人指手畫腳,要不說沒有效,要不就說安全性堪慮,這些指控都非常不應該,#科學的事情就交給科學解決 ,所有人都必須尊重疫苗評審委員,絕不能因為經濟政治理由來隱射國產疫苗沒有用,有些人誤導蔡總統替國產疫苗背書,是時尚即便貴為總統也不能替國產疫苗背書,不能有背書印象出現。
唯有疫苗的品質品管以及保護力跟安全性都已確定,這些相關數據都有經過科學證實,政府才能出手購買國產疫苗,即便政府樂觀其成,但在沒有確切數字出來前,都不能背書安全性跟保護力,即使為了安撫國產疫苗工廠的心,好像美國政府就投資100多億美元支持美國藥廠開發疫苗,甚至也是預先採購,台灣政府應該走同樣路線,但需要有但書,只要沒有通過EUA審查,這筆採購立即失效。
現有有人炒作政府背書,或是說打國產疫苗沒有用,或是說為了打國產疫苗就不去購買國外疫苗,這些指控都是子虛烏有,政府應該出來說明清楚,蔡總統說很清楚,#保護性跟安全性都是經過科學執行委員會討論證實,考慮通過才算真正的成功。
👉完整全文請見《今周刊》專欄:https://reurl.cc/eEG1oQ
有效論證無效論證 在 許幼如的職場學習路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殘酷世界的生存法則》橘玲
1.基因大於環境、環境大於選擇、選擇大於努力
2.努力能改變的項目與幅度有限,並非每個人都能靠努力成功(有錢),只鼓吹努力是叫這些人去死嗎
3.但是一個能靠努力成功的社會是比過去那種靠階級或出身,努力全然無法改變命運的世界更好的。連靠努力都不能成功才有更多人會去死
4.因為人類的生物天性是以牙還牙、講求回報,對他人如此,對社會也是。努力即使效用有限,也比全然無效好
5.在努力相對無效的社會,像終身雇用制的日本,上班族對公司懷抱巨大的惡意與不幸福感;美國這種隨時可能被解僱的社會則正好相反,調查看來,人們反而比日本幸福
6.不過,雖然說人們喜歡努力有效,不能否定有些人的基因或環境不利,努力的金錢CP值很低,這種人註定不幸福嗎?
7.尤其是在富裕社會中落後的人,像大都市的遊民,很可能只是被環境與外在擊沈,導致連努力的機會都沒有。他們的幸福感遠低於部落中三餐不濟但跟親友一起挨餓的人
8.殘酷的現實是,以努力與能力為基準的國家,經濟發展遠比以親族為基礎的國家好。作為國家,選擇比個人更有限
9.努力也賺不了多少的對應方法之一,是說服自己有遠大理想,脫下快遞服就是搖滾樂手,或者是能把快遞機車騎得出神入化。意義給人幸福感。不過,從金錢與才能的世界來看,這種半吊子的幸福也可能是種自欺欺人
10. 而追求幸福或金錢的道路上,人類是可以暗示與操控的,這一事實可以自我保護也可以適度的加以應用
11.另一個可能是尋求社會群體認同,藉由貨幣社會發展,人類連結能力提升,在愛情與友誼之外獲得支持的可能變多。在自己發現與創造的小群中,成為有社會資本的人,可以讓自己超越原有的社會紐帶,打開幸福的可能性
.
感想:這兩本(《殘酷法則》《上級國民》),比較像作者的讀書筆記,很宏大的試圖揉合生物學、經濟學、社會學、投資理論、心理學講他對現代日本處境與個人如何自處的想法。
我覺得辯論與論證段落很精彩(勝間和代與香山里香之爭論、秘密法則與心理學實驗的關係),賽局理論跟生物心理學的結合也很有趣。
只是缺了強大的結論貫穿這些高度複雜與多樣的引用,如果能有個反脆弱的槓鈴理論這種漂亮的主張貫穿全書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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